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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中国能源|共担新能源发展和消纳责任 如何从原则走向现实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  作者:时璟丽

       2020年9月22日,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新能源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从“十四五”开始实现跃升发展,并已在各界基本达成共识。

      一年多以来,我国完善了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将2030年的占比目标从之前的20%提升到25%,20%占比调整为“十四五”末期的目标;首次提出2060年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80%以上的远期目标。

       为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实现跃升发展,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2021年密集发布了多项具体政策,充分体现了“十四五”期间政策导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与消纳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新能源要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电力和能源系统都需要围绕更高比例的新能源融入来布局项目建设、调整运行方式、完善保障机制。

      在政策推动下,2021年尽管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新能源仍保持了较高的市场规模。业内预期,全年新增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电量贡献方面,2021年前9个月风电发电量、光伏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分别增加41.5%、24%和12.9%,风光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达到26.4%。新能源在缓解下半年全国范围内电力供应短缺问题方面发挥了作用。

       2022年,新能源市场发展将继续依照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总体方向,消纳保障、多元并网、电价、绿电消费等机制将在全面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风电、光伏等项目建设和运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方共担新能源发展和消纳责任从原则走向现实。

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共担

     “十四五”期间,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是保障新能源发展和消纳的重要手段。

       2019年,我国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通过给予各地政府部门、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具有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责任,建立消费引领的发展机制。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目标,逐年合理调整各地区和各市场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责任权重,既可形成每年新增新能源电源的市场需求,也可为所有已建成并网项目的消纳提供保障。2020年为消纳保障机制第一个正式考核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30个省份均达到了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要求。

       经过两年的时间,消纳保障机制的地方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家层面评价考核管理等基本建立,机制的实施已经有了良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文件在2021年5月颁布,提出强化消纳保障机制的作用,并明确了机制落实的一些细则。

       这份文件规定,每年年初,相关部门发布各省份当年和次年的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文件体现的一个重要导向是消纳权重的责任共担,即通过逐步缩小各地权重目标差异,体现发展和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和公平承担的导向。如2022年,各省份预期性非水电责任权重指标较2021约束性非水电责任权重指标增加1.25个百分点,对于东部用电量较大的省份,消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绝对增量将更大,这就需要其更快地发展本地非水可再生能源和更多地接纳跨省跨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

       为了有效发挥消纳保障机制的作用,国家政策已明确“十四五”期间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与地方能源消费总量适度挂钩(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这是用激励手段鼓励各地方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加大了这一支持措施的力度,提出新增新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中长期方向则是将“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对于新能源行业来说,这将是长期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