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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发布 与征求建议函有六大不同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18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省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考核指标进行了明确。

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省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考核指标进行了明确。(来源:微信公众号“能见Eknower”ID:Eknower 作者:疏桐)

对比今年2月国家能源局曾发布的《关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下称“征求建议函”),正式通知做了许多调整,有的调整力度甚至很大。

今年是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第一年。通知提出将从今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

2030年碳达峰是能源革命的里程碑,也是碳中和的基础。

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曾说,要防止一些地方借碳达峰来“冲高峰”,关键是要防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冲动。不能把碳达峰理解成为“现在尽量用得高一点”,而是要把碳强度降低65%以上,大约相当于105亿到110亿吨二氧化碳。

因此,把2030年碳达峰目标分解到每一年非常必要,既引导各地权重逐年提升,也避免了盲目加码,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平稳有序实施。

对比征求建议函,正式通知有六大不同之处:

第一,正式通知中重点强调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

而《征求建议函》中并未明确提出2025年的比重目标。其提出2021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按16.6%考虑,2030年按26%考虑。一次能源消费总量2021年为51.2吨标准煤,2030年为60亿吨标准煤;全社会用电量,2021年为8万亿千瓦时,2030年为11万亿千瓦时。

按征求建议函的要求,2021年到2030年,十年内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需提升9.4%。而到2025年若想实现20%的占比,近5年只需提升3.4%即可。看似比“十五五”压力相对更小。

第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有所变化。

此次《通知》对部分省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进行了调整。其中,2021年消纳权重没有任何变化的,只有北京和山东两个省市。

绝大多数省份则调低了2021年总量责任消纳权重的最低值。包括上海、广西、安徽、天津、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南、湖北、重庆、四川、山西、青海、宁夏、新疆、广东、广西、贵州。调整范围从0.5%到5%。其中重庆和四川调整幅度最大,皆降低了5%。河南调整幅度也比较大,调低了4.5%。

可见,对于很多省份来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提升到理想目标具有一定挑战。而正式通知规定“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这也给了各省份保守安排第一年年度目标的回旋余地。

而福建则调高了2021年总量责任消纳权重的最低值,从18%提高到了19%,是唯一一个调高该项指标的省份。这或与近年福建可再生能源获得长足发展,政府有意引导该产业继续壮大有关。

激励值的提高则有另一重含义。河北、辽宁、吉林、甘肃、海南、云南、贵州皆调高了2021年总量责任消纳权重的激励值。

在这些省份中,河北是光伏装机第二大省,辽宁、吉林等地处风资源较丰富的“三北”黄金地段。提高激励值下线,或意味着这些省份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潜力较大,政策层面对这些省份寄予厚望。

2022年,各省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比起征求建议函,也发生了很多变化。

征求意见函中规定,2022年,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广西、云南8省完成203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40%的目标。正式通知中,对湖北的要求降低到37.5%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其余7省仍保持超过40%的目标。

除此8省,其余省份几乎全部调低了最低目标权重。其中,河南调整幅度最大,降低4.83%。其余下调幅度较大的省份还有江苏的3.19%,宁夏的2.6%,贵州2.2%,新疆2%。而吉林、广东两省则“锱铢必较”,调低了0.1%。

分析可见,大幅调整的大多为中西部地区,其传统产业和传统能源转型相对较慢,眼下需要时间专注于能源优化转型,从而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更多压在后面的年份。

而江苏虽然是新能源产业的聚集地,风电光伏发展都很不错,但其多为制造业,新能源装机仍有发展空间。

江西一枝独秀。相比征求建议函,江西省在正式通知中,成为唯一一个调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省份,从28.9%提高到32.39%,调高了3.49个百分点。

第三,《通知》要求,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而征求建议函中,没有提及对于超额完成权重的政策激励。这将极大提高各省超额完成消纳责任的积极性。

第四,征求建议函中提到,到2030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域实现同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纳责任。

正式通知删掉了这一提法。或许是“一刀切”的做法尚需谨慎。

第五,时间上,正式通知提出了更密集的跟踪监测要求。

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掌握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按半年评估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而征求建议函的监测时间跨度则相对宽泛。更具体的时间节点,有利于加强监管,促进目标有序完成。

第六,比起征求建议函,正式通知中多出一条规定,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这给了各省份对于不同年度的新能源装机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此外,正式通知也维持了征求建议函中的部分规定。

如继续明确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的职责任务,确保消纳责任权重落到实处。

另外,两份文件都继续强调实现双消纳双考核,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分别设置总量和非水电两类消纳责任权重,且两类权重均要求逐年提高至少不降低。

把非水可再生能源单列,其背后深意,一定程度上在于压实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责任,旨在发展风电、光伏为主的新能源发电项目。